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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3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338號

抗告人
柯淑娟
抗告人
陳蔡秋娥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聖傑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抗告人陳蔡秋娥之委任狀或具該抗告人簽章之抗告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33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