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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

抗告人
沈雅慧
即相對人

抗告人與相對人鍾嘉宏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請求扶養費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