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陳光裕
- 上訴人
- 陳文鍾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余佳玲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祝映等三人因100年度家訴字第174號回
復特留分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74號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祝映等三人因100年度家訴字第174號回
復特留分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