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賴國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淑姿因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請求分配剩餘
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3,545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492元
,共新台幣90,037(13,545+76,492=90,037)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