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德春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67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德春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67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