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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訴訟代理人
蔡允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靖奇、羅洪秀.

劉宇偉間100年度訴字第10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