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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訴人
曾淑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義、李忠和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79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為新台

幣2,166,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72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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