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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100年度訴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文進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

上訴人
施文婉
送達代收人
莊浚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100年度訴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564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100年度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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