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
號
- 上訴人
- 施文婉
- 送達代收人
- 莊浚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100年度訴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564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100年度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