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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繼威
即被告
即被告
廖炳輝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玲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玲利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445號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廖繼

威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計算式:31000元×30平

方公尺=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另上訴人廖

炳輝部分核定為248,000元(計算式:31000元×8平方公尺=248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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