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9號
- 上訴人
- 林子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坤因100年度訴字第328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坤因100年度訴字第328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