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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1號

專利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淑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林永山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

訴字第481號專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5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專利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