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安旋
- 被上訴人
- 原告
- 天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71,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2,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02,856 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