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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上訴人
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學
上訴人
李宗昌
上訴人
王瑞瑜
被上訴人
陳龍男

上訴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昌公司)、李宗學、

王瑞瑜等與被上訴人陳龍男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返還價金

事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廣昌公司給付新臺幣2億4千萬元及上

訴人李宗昌、王瑞瑜應就該等債務於1億2千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

清償責任,而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

付上訴人1億9千2百萬元、上訴人李宗昌應就該等金額於1億2千

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上訴人王瑞瑜於被上訴人對上訴

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昌應負責之債務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負給付之責。則上訴人等提出上訴並聲明求為將原審不

利於上訴人部份之判決予以廢棄,其上訴利益為1億9千2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0,6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