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林學晴
- 當事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昌、王瑞瑜、陳龍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 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學 上 訴 人 李宗昌 上 訴 人 王瑞瑜 被上訴人 陳龍男 上訴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昌公司)、李宗學、王瑞瑜等與被上訴人陳龍男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廣昌公司給付新臺幣2億4千萬元及上訴人李宗昌、王瑞瑜應就該等債務於1億2千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而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億9千2百萬元、上訴人李宗昌應就該等金額於1億2千 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上訴人王瑞瑜於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昌應負責之債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給付之責。則上訴人等提出上訴並聲明求為將原審不利於上訴人部份之判決予以廢棄,其上訴利益為1億9千2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0,6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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