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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文明
即被告
林進能
即被告
林汝聰
即被告
林國棟
即被告
林謝美英
即被告
林宗杰
即被告
林佳琦
即被告
林竑宇
即被告
林秀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林欽
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

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就拆除地上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07,2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

起訴當時)5,500元×3,037.04平方公尺=33,407,220元】,至

主文第一項就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最高法院96年

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59,012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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