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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確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告
巫佑豐
原告
巫萬進
原告
巫林玉稠
原告
巫佑杰
原告
巫佑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區○○○○000○○

○○○○000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472,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6,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