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遷讓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仲賢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88,505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948元×上訴人占用面積74.90 平方公尺=5,688,5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