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琛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光照等12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52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7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光照等12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52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7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