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
- 被告
- 蔡大森
- 即上訴人
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蔡丁生、蔡泗龍、蔡煥桂、蔡大元、蔡
瑞鳳、蔡玲瓏、蔡淑芬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148,14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