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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案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謝明吉
相對人
上仜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清市
相對人
國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叔俊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所載:「1.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發給勞方職災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6個月共計9萬4500元,分三期(100 年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給付,以匯款方式匯至勞方后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2.醫療費用由勞方提供診斷證明書和醫療收據正本,由資方(國洲營造)以實支實付方式辦理」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會議紀錄所示,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職災補償金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0年8月25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0年8月30日中市勞動字第10000031025號函及其檢附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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