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8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843號
- 債權人
- 洪嘉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曉銘、簡永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支票背面影本並請確認簡永達是否為支票背書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84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曉銘、簡永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支票背面影本並請確認簡永達是否為支票背書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