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

聲請人
陳文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添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添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8年度豐簡移調字第143號調解成立,本件聲請人計預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60元,複丈費及謄本費4,225元(聲請人誤載為4,000元),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8年度豐簡移調字第143號成立調解在案,調解筆錄之內容第4項既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則聲請人前預納之訴訟費用即應自行負擔,故無再向相對人求償之可能。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得求償於他造訴訟費用,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