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
- 聲請人
- 陳文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添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添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8年度豐簡移調字第143號調解成立,本件聲請人計預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60元,複丈費及謄本費4,225元(聲請人誤載為4,000元),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8年度豐簡移調字第143號成立調解在案,調解筆錄之內容第4項既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則聲請人前預納之訴訟費用即應自行負擔,故無再向相對人求償之可能。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得求償於他造訴訟費用,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