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繼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即繼承人
- 初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生前往來之書信。
二、聲請人及被繼承人之入出境資料。
三、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聲請人之大陸戶籍資料須經海基會認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繼字第33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生前往來之書信。
二、聲請人及被繼承人之入出境資料。
三、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聲請人之大陸戶籍資料須經海基會認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