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
- 抗告人
- 曾錦君
- 代理人
- 黃榮浩
- 號附1號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就100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
明繼承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
告人迄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就100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
明繼承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
告人迄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