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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

聲明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

抗告人
曾錦君
代理人
黃榮浩
號附1號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就100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

明繼承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

告人迄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