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
- 抗告人
- 沈雅慧
- 即相對人
抗告人與相對人鍾嘉宏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請求扶養費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鍾嘉宏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請求扶養費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