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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74號

回復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陳光裕
上訴人
陳文鍾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余佳玲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祝映等三人因100年度家訴字第174號回

復特留分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7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特留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