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炎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玉英間因100年度家訴字第181號確認
代筆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5,175,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77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玉英間因100年度家訴字第181號確認
代筆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5,175,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77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