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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賴國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淑姿因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請求分配剩餘

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3,545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492元

,共新台幣90,037(13,545+76,492=90,037)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