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曾淑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義、李忠和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79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為新台
幣2,166,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72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