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繼威
- 即被告
- 號
- 即被告
- 廖炳輝
- 即被告
- 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玲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玲利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445號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廖繼
威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計算式:31000元×30平
方公尺=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另上訴人廖
炳輝部分核定為248,000元(計算式:31000元×8平方公尺=248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