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煥鈞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景方
- 即被告
- 呂經達
- 即被告
- 鄉根大廈管理委員會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勝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玉鈴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
500,000元、上訴人鄭景方部分為500,000元、上訴人呂經達部分
為500,000元、上訴人鄉根大廈管理委員會部分為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
23,775 元、上訴人鄭景方部分為8,100元、上訴人呂經達部分為
8,100元、上訴人鄉根大廈管理委員會部分為8,100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