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9號

上訴人
林子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坤因100年度訴字第328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