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甄容
- 即原告
- 賴美麗
- 即原告
- 賴三晉
- 即原告
- 賴俊仲
- 即原告
- 賴琛庭
-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佳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智偉
黃彩紋
賴秀鑾
賴秀琴
賴秀換
賴光照
賴秀珍
賴聰明
賴橙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85號返還墊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9,3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