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學
- 上訴人
- 李宗昌
- 上訴人
- 王瑞瑜
- 被上訴人
- 陳龍男
上訴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昌公司)、李宗學、
王瑞瑜等與被上訴人陳龍男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返還價金
事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廣昌公司給付新臺幣2億4千萬元及上
訴人李宗昌、王瑞瑜應就該等債務於1億2千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
清償責任,而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
付上訴人1億9千2百萬元、上訴人李宗昌應就該等金額於1億2千
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上訴人王瑞瑜於被上訴人對上訴
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昌應負責之債務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負給付之責。則上訴人等提出上訴並聲明求為將原審不
利於上訴人部份之判決予以廢棄,其上訴利益為1億9千2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0,6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