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文明
- 即被告
- 林進能
- 即被告
- 林汝聰
- 即被告
- 林國棟
- 即被告
- 林謝美英
- 即被告
- 林宗杰
- 即被告
- 林佳琦
- 即被告
- 林竑宇
- 即被告
- 林秀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林欽
- 法定代理人
- 林煌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
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就拆除地上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07,2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
起訴當時)5,500元×3,037.04平方公尺=33,407,220元】,至
主文第一項就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最高法院96年
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59,012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