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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原告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閩律師
被告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告
陳丕育
被告
陳丕宗
被告
陳丕岳
被告
陳素娟
被告
受告知訴訟
被告
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潤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