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易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萬得、王.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7,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