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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鎮麟即張進峰

郭茂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慎廣因100年度重訴字第493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3,519,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6,4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