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仲賢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88,505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948元×上訴人占用面積74.90 平方公尺=5,688,5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