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阿貴(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江宏生(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江珮玲(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江益全(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江寶玲(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江琇鳳(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 上列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蘇慶良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宅修特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述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蘇勝逸即蘇允中
上訴人與_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