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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阿貴(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江宏生(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江珮玲(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江益全(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江寶玲(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江琇鳳(兼江文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慶良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宅修特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述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勝逸即蘇允中

上訴人與_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