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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琛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光照等12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52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7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