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欣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菱興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菱真電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04號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644,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