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16號
- 上訴人
- 林寬宗
- 即原審被告
- 林惠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寬煌間因101 年度家訴字第416 號分割遺產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萬5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