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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告
劉瑞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于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提出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新台幣壹佰肆貳萬柒仟元($0000000 )」,但於訴之聲明一卻又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28 萬元,請求之金額前後不一致,故;

(一)倘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128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 萬元,應繳裁判費13,672元。

(二)倘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1,427,0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27,000 元,應繳裁判費15,15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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