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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5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5號

原告
韋乃宏

張永裕

謝坤呈

謝忠燻

曾信銘

原告等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雖已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

20,206元,惟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訴訟價額為127,737,750

元(計算式:3649.65*35000=127,737,750元),應繳納訴訟費

用為1,105,598元,第二項聲明訴訟金額為50萬元,應繳納訴訟

費用為5,400元,合計應繳納訴訟費用1,110,998元,尚應補繳

1,090,7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