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5號
- 原告
- 韋乃宏
張永裕
謝坤呈
謝忠燻
曾信銘
原告等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雖已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
20,206元,惟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訴訟價額為127,737,750
元(計算式:3649.65*35000=127,737,750元),應繳納訴訟費
用為1,105,598元,第二項聲明訴訟金額為50萬元,應繳納訴訟
費用為5,400元,合計應繳納訴訟費用1,110,998元,尚應補繳
1,090,7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