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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大森
即被告
蔡黃雪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丁生
法定代理人
張月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泗龍

       蔡煥桂

       蔡大元

       蔡瑞鳳

       蔡玲瓏

       蔡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丁生等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0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黃雪蘭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9,800 元【計算式:27平方公尺×33,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 平方公尺×30,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03平方公尺x 應有部分30/100x32,000 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00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0,132 元;上訴人蔡大森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9 萬7,394 元【10,009,800x (106/616+90/616+90/616+10/616+10/616+10/616+10/616 )=5,297,39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2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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