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廖省
- 即被告
- 郭美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德見
- 輔佐人
- 邵禮玲
上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1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2,971,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3,41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