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黃財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被告
- 陳湘宜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7月30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84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