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李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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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25,68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03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