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陳郭鳳嬌
(即 被 告) 號
陳永義
陳冠穎即陳美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宜、陳鈺婷、陳碧雅間因101年度重家訴
字第12號確認遺產分割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433,67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