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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鐘讀完全文 4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確認遺產分割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陳郭鳳嬌

(即 被 告)      號

      陳永義

      陳冠穎即陳美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宜、陳鈺婷、陳碧雅間因101年度重家訴

字第12號確認遺產分割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433,67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產分割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