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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文爵陳添喜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琛庭(原名賴志昂)
即原告
賴俊仲
即原告
賴三晉
即原告
賴美麗
即原告
劉甄容(原名賴劉阿緞)
即原告
賴聰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董信雄(即賴秀換之繼承人)

      董嘉文(即賴秀換之繼承人)

      董羿圻(即賴秀換之繼承人)

      賴秀珍

      賴秀琴

      賴聰明

      賴琛庭(原名賴志昂)

      賴俊仲

      賴三晉

      賴美麗

      劉甄容(原名賴劉阿緞)

      賴橙彥

      賴秀鑾

      賴光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6,501,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